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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工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


当前日期:2019-10-11  点击率:

天津工业职业学院文件

 

 

 

天津工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

 

为落实(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》的通知)(津教委办[2014]90号)文件,特制定本细则,希望各部门提高认识,加强学习,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,进一步推进我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。

一、我院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设在院长办公室,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。

二、学院的门户网站应设置信息公开专栏,由信息中心负责发布、更新和维护。

三、各部门要在应公开的信息制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工作;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,要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。

四、各部门在办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,应填写(信息公开内容审批表),由主管领导、院长签署审批意见后,方可公开。(信息公开内容审批表)由办公室保管、归档。

五、若有申请人申请公开学院未公开的信息时,应填写(信息公开事项申请单),并出示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,待院领导批准后,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
六、对于不按要求公开,不及时更新,发布信息不准确的,由办公室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予以通报批评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七、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责任部门分配详见附件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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